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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11-18 11:19:25    文字:【】【】【】浏览 (1902)

好 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各方信用建设,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联合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其他规划竣工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复测)、房产实测绘等测绘项目的质量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联合测绘成果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首次承担的,必须按本规定在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由建设单位(个人)提交有关部门使用。属于再次承担的,可以直接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个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承担联合测绘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建设单位(个人)提交项目成果并经其确认后,在市涉审中介网上超市中将项目状态标注为完成;

  (二)按规定向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材料,并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三)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四)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首次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完成后送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查不合格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再次送检。

  第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再次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按同一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等级类别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所完成的项目总量按比例随机抽检,其中信用等级为A的在25%范围内抽检,B的在50%范围内抽检,C及以下的在100%范围内抽检。

  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在每季度好后一周的周二进行集中抽检并同步告知市区两级相应管理部门,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委托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进行质量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检查工作应当自抽检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成果质量的好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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